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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陳芸葶

原告
王星貿
被告
黃詳淵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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