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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具 保 人 蘇雀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雀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兼具保人(下稱被告)蘇雀貞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被告自行擔任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橋頭地檢署109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佐(見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435號偵卷第187頁至第191頁、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15頁),嗣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052號等起訴書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此有被告(兼具被保人)傳票送達證書3份、111年1月26日準備程序報到單及筆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3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32號卷第115至第119頁、第151頁至第164頁、第227至第251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另被告已於110年5月7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1份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參考前揭規定,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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