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 原告
- 陳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洪珉漢
- 訴訟代理人
- 劉英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珉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惠玲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