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騏銘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 被告
- 何依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被告劉騏銘、何依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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