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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芸葶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國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溫國輝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溫國輝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8時許,在曾萬進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內,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向曾萬進(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後淨重0.193公克),預備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警偵辦另案毒品案件,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同日上午9時5分許,前往溫國輝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並通知其到案說明,徵得溫國輝同意後,對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海洛因1包,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現場查獲照片等在卷可憑,復有白色粉末1包扣案可佐。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後淨重0.193公克)乙情,有該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均未主張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本院即不予審酌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持有毒品係為己施用,尚非將毒品任意流通在外,兼衡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期間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審易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後淨重0.193公克)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13頁),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已如前述,是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亦應一併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5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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