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立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0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1年度
訴字第46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