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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周佑倫黄筠雅林婉昀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立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0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1年度

訴字第46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護照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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