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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守王奕華陳狄建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展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110年度金簡字第198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14800號;移送併辦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15596號、111 年度偵字第1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0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3457號、111 年度偵字第520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吳展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展榮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某時許,於臉書得知租用帳戶之訊息後,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耶穌」之成年人聯繫,約定以每帳戶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出租予他人使用,並依「耶穌」之指示於110 年8 月24日某時許,至高雄市三民區王牌旅館某房間內,將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耶穌」所指定之人,容任「耶穌」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等資料遂行犯罪及作為該詐騙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旋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人,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編號1 至編號14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宥宇、林愷威、顏瑞君、丁憶婷、陳畯家、王予希、王祤橖、邱凡栯、張宸愷、陳威榤、陳嫆羽、齊雨婕、林香每、陳畯家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簡上卷第16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吳展榮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金簡上卷第167第168頁、第224頁、第2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宇、林愷威、顏瑞君、丁憶婷、陳畯家、王予希、王祤橖、邱凡栯、張宸愷、陳威榤、陳嫆羽、齊雨婕、林香每及被害人李佩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存戶掛失/ 更換/ 補領事項申請書、金融卡暨電子銀行申請/變更/ 註銷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及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帳戶等資料,交由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等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被害人,係同種想像競合,又該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5596號、111 年度偵字第174號、111 年度偵字第3457號、111 年度偵字第5200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0號、111年度偵字第493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應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依法遞減其刑。

㈣原審判決認被告犯幫助洗錢罪之罪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刑罰應依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基礎衡量評估,酌定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使罰當其罪,始足以反映犯罪之嚴重性,並提升法律功能及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本件被告以上開行為為詐騙集團提供助力,造成14人受害,受害總金額高達112萬9000元,犯行所造成之實害範圍甚大,原審僅量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且對相類犯罪類型亦難生警惕之一般性預防效果,而有欠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應予非難,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數共計14人、被害總金額共計112萬9000元等法益侵害程度,以及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與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月收入約3萬5000元,與配偶、父母、年已90歲之祖母同住,育有1兒,父親為重度殘障(見金簡上卷第2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第2項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雖將詐騙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或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報酬之事實,故本院爰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檢察官吳曉婷、黃淑妤、王銘仁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狄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陳宥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 .C.總指導(蕭建龍)」)與陳宥宇聯繫,佯稱可投資「SMART」網站獲利云云,致陳宥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4時許 50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7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卷第72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73-85頁) ⑤「SMART」網站翻拍照片(警卷第86-88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 2 林愷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曹楷杰」、「ZhiWei」)與林愷威聯繫,佯稱可利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愷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2時07分許 5千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90-91頁) 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92-97頁) ④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99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43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3 顏瑞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8日15時許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曹楷杰」、「ZhiWei」)與顏瑞君聯繫,佯稱請其協助處理國內資金,並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顏瑞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2時41分許 1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0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0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02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卷第103頁) ⑤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103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04-112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33頁) 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39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10年8月26日15時21分許 3萬2000元    4 丁憶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13時5分許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Global林專員」、「Summit World財務客服」、「kevin」、「金流會計-唯宣」)與丁憶婷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丁憶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8分許 3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西嶼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13頁)① 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西嶼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14頁) ③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118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 5 陳畯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溫宏霖」、「waynelian」)與陳畯家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畯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1時20分許 17萬5000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21頁) 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2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23~123-1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24頁) ⑤溪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警卷第124-1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25-130頁) ⑦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75頁) ⑧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8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0號 6 王予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高正陽(JACK)」)與王祤橖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予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3時27分許 2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33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3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35-136頁 ④「APRIL」網站翻拍照片(警卷第137頁) ⑤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139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39-141頁) 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21頁) ⑧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併警二卷第35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3457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7 王祤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高正陽(JACK)」)與王祤橖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祤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5時54分許 4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4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4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44頁) ④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146、149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51、152頁) ⑥「Millinium」網站翻拍照片(警卷第151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256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25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8 李佩玲(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15時55分前之某日、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振華」)及Telegram社群軟體(暱稱分別為「Zhi Wei」、「Wei Ting」)與李佩玲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5時55分許 3萬2000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5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5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5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213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222頁) ⑥玉山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33-234頁) ⑦轉帳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235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235-242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10年8月24日15時55分許 3萬6000元    9 邱凡栯(原名邱珮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19時許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Globa專員」、「19801qi」)與邱凡栯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凡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00分許 2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56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5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58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61-163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64-175頁) ⑥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102反頁) ⑦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103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96號    110年8月26日14時17分許 2000元    10 張宸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12時許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斗米兼職」、「林振華」、「Zhi Wei」)及Telegram 社群軟體(暱稱為「Wei Ting」)與張宸愷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宸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4時30分許 5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76頁) 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78-179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80-210、213-214頁) ⑤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205、211頁) ⑥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136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10年8月25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25日14時33分許 9000元    11 陳威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胡惠欣Annie」、「金宏盛產業」與陳威榤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威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2時28分許 3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1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1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217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卷第219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20-222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92反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93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10年8月25日12時31分許 1萬7000元    12 陳嫆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16時16分許前某日、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邱煜璋」、「Zhi Wei」)及Telegram社群軟體(暱稱為「Wei Ting」)與陳嫆羽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嫆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6時16分許 5000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2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128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3 齊雨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時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小雞上工」、「Tina專員」、「Kevin」、「曹辰祐」、「ZhiWei」)與齊雨婕聯繫,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齊雨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5時54分許 3萬2000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25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227-228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29、231-232頁) ⑤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229-230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202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110年8月26日15時4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26日15時5分許 2萬4000元    14 林香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曹宗仁」、「Zhi Wei」與林香每聯繫,佯稱可操作網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香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5時1分許 1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3-14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一卷第15-60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62頁) ⑥轉帳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一卷第65頁)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52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號、111年度偵字第52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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