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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明龍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助

張清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二)已載明「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惟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漏未記載附表,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偽造之印文 備註 1 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壹張 被告林信助   2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壹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壹枚  3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參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共參枚   4 鼎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貳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資產」印文共貳枚  5 紅米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6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7 高鐵車票 壹張 被告林信助    8   白襯衫 壹件 被告林信助    9   iPhone12Pro手機 壹支 被告張清淵  IMEI:000000000000000  10   新臺幣122,400元  被告張清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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