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71號、第17774號、第17775號、第18984號、第19349號、第19674號、第20130號、第20575號、第2057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156號、112年度偵字第1534號、第6073號、第6479號、第9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