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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71號、第17774號、第17775號、第18984號、第19349號、第19674號、第20130號、第20575號、第2057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156號、112年度偵字第1534號、第6073號、第6479號、第9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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