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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呈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明雄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明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馬明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猶不知悛悔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6日21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燃燒加熱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月6日19時55分許駕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並在車內查獲殘渣袋1只,遂徵得其同意於上述時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二、訊之被告偵查中雖供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但辯稱係驗尿前5天前在回路竹的路上施用云云。惟其於112年1月6日21時50分為警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L專-112009)、現場查獲照片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2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並扣得殘渣袋1只為證。又毒品施用後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為2至3天(即最大時限為72小時),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可憑;而「偽陽性」係指尿液中不含某成分,檢驗顯示卻含有該成分之現象,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固有呈現偽陽性之可能;但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更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即不致有「偽陽性」結果等情,業為我國毒品檢驗實務廣泛承認,亦係本院歷來審理施用毒品案件職務上已知悉之事項。故本件被告所採驗尿液經液相串聯式質譜儀法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含量各為6840ng/mL、40600ng/mL,遠高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判定施用標準(即甲基安非他命閾值500ng/mL,且安非他命閾值大於100ng/mL),綜合前開說明足認其確於上述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其確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暨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審酌被告先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再為本件犯行,足見惡習已深,戒絕毒癮意志不堅,亦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造成之傷害及社會負擔,誠屬可議,惟犯後坦承部分事實,另兼衡自述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殘渣袋1只業據被告自承係先前施用所剩餘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6號卷第27頁),檢驗結果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警卷第14至15頁),考量該等物品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而應視同毒品,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1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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