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瑋珍羅婉怡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裕倫
被告
魏敏峰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倪裕倫、魏敏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