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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96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逸寧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承文
指定辯護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49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承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承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羈押在案。今告訴人蔡再發、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作證,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本院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既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且已於112年9月15日釋放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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