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呂明龍
- 當事人林信助、張清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助 張清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二)已載明「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惟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漏未記載附 表,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偽造之印文 備註 1 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壹張 被告林信助 2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壹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壹枚 3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參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共參枚 4 鼎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貳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資產」印文共貳枚 5 紅米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6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7 高鐵車票 壹張 被告林信助 8 白襯衫 壹件 被告林信助 9 iPhone12Pro手機 壹支 被告張清淵 IMEI:000000000000000 10 新臺幣122,400元 被告張清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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