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宇睿
- 選任辯護人
- 吳佩珊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宇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林宇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