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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右萱陳狄建姚怡菁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宇睿
選任辯護人
吳佩珊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宇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2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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