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黃英彥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凌振勇
指定辯護人
林冠宏律師

具 保 人 凌朝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356、8357、8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朝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凌振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交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凌朝偉於民國111年5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偵一卷第15、23頁)。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事由未到庭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復當庭表明無法聯繫被告且對於保證金遭沒入無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及調查程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等在卷可考(訴卷第73、75、89至91、121至141、155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訴卷157頁),足見其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