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張文斌
- 被告
- 楊江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張文斌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03號,被告楊江林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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