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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右瑄張瑾雯黃逸寧

原告
周家慶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告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
被告
吳佳珍
被告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周家慶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被告林信良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瑄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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