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凱
- 選任辯護人
- 龐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5月16日所宣示之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所載「龐永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應更正為「龐永昌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