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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原告
郭妙玠
被告
蔡凱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郭妙玠對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50號,被告蔡凱宗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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