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4號
- 原告
- 周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 被告
- 林信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翎律師
- 被告
- 吳佳珍
- 被告
-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寶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周家慶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被告林信良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