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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孫文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若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若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補充採尿時間為「同日8時4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若宸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為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57號
  被   告 王若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若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1號為不
    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13年2月7日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內,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當日經警
    持搜索票前往搜索,並依法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若宸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正修
    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R1130
    5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R113059)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童志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5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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