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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欣如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宛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宛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宛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889號
  被   告 林宛妗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宛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4月19日某時,在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
    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因其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嗣前往警局經其同
    意於113年4月21日0時44分許採集尿液送驗,採集尿液送檢
    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宛妗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且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
    事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
    告編號:R0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42)、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5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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