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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右萱張瑾雯黃逸寧

原告
林照鈞
送達代收人
林孟羚
被告
王鈞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3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照鈞對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31號,被告王鈞伯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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