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明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明憲明知可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均屬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郭明憲竟基於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間某日在雲林縣之不詳地點,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仔」之成年人,無償取得槍枝主要組成零件1批(含金屬滑套、金屬槍管、復進簧、復進簧桿、金屬槍身、扳機連動桿、金屬扳機、金屬撞針、金屬彈匣、金屬握把護木、金屬插銷、金屬彈簧等零件),自該時即持有該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嗣於114年2月25日16時27分左右,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郭明憲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居所搜索,扣得該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因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5年4月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揆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