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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1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逸寧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詠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786、12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詠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前之某不詳時間」更正為「於民國114年4月21日12時5分許」,第9至10行所載「提款卡含密碼,郵寄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LINE暱稱『OK忠訓張錫恆』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更正為「提款卡郵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OK忠訓張錫恆』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密碼」,及附表編號5「被害人」欄所載「盧建廷(提告)」更正為「盧建廷(未提告)」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羅詠旺辯解之理由,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詠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告訴人姚博文、歐淑絹、許靖彤、高宜廷、陳志豪、王立德及被害人陳雅棋、盧建廷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其名下土銀、臺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進而詐騙告訴人姚博文、歐淑絹、許靖彤、高宜廷、陳志豪、王立德及被害人陳雅棋、盧建廷,致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至20萬元不等之財產損失,助長他人犯罪風氣,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對於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賠償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兼衡其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及其自陳為申辦貸款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786號
                  114年度偵字第12544號
  被   告 羅詠旺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詠旺可預見將個人帳戶金融卡、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使用,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及隱匿犯
    罪所得與流向,竟不顧他人可能受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
    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仁武區某
    統一超商,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將其名下申設之臺灣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臺
    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銀行)之
    提款卡含密碼,郵寄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LINE暱稱
    「OK忠訓張錫恆」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用附表所示之詐
    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
    遭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嗣
    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姚博文、歐淑絹、許靖彤、盧建廷、高宜廷、陳志豪、
    王立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詠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提供上開土銀、臺中 帳戶予LINE暱稱「OK忠訓張錫恆」之事實。 2 告訴人姚博文等8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姚博文等8人遭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詐欺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姚博文等8人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截圖等報案資料  4 被告土銀、臺中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土銀、臺中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設且告訴人遭詐款項匯入被告附表所示帳戶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 5 被告與Line暱稱「OK忠訓張錫恆」之對話紀錄 佐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陌生人之事實。 
二、被告羅詠旺於偵查中雖坦承有交付上開土銀、臺中帳戶之提
    款卡含密碼予LINE暱稱「OK忠訓張錫恆」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因為我之前就有
    跟OK忠訓貸款過,所以我這次就相信對方等語。惟查:縱使
    被告曾有OK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經驗為真,然被告
    亦於偵查中自陳「第一次貸款時,OK忠訓沒有跟我要提款卡
    」、「我覺得做流水不合法」等語,既被告明知兩次貸款條
    件有重大明顯不合理差異,卻仍無視其中矛盾之處,亦明知
    「包裝」、「整理」帳戶此節,與一般貸款之情節全然不符
    ,卻仍執意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行為已可非難,再參以
    被告於偵查中稱「我交出的帳戶裡面沒餘額,有錢我就不會
    給」、「我也覺得提款卡用寄的很奇怪」等語,堪認被告主
    觀上縱非明知,然已可預見縱自己名下之土銀、臺中帳戶資
    料有可能被不法份子持之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而有導致他
    人財物損失之風險,卻仍基於自己不致有任何實際財物損失
    ,而將自己順利獲得貸款之利益考量,置於他人財產法益有
    可能因此受害之上,顯已容任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發
    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
    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與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姚博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向告訴人姚博文佯稱股票投資云云 114年4月25日8時52分許 114年4月25日8時56分許 3萬元 5萬8500元 臺中帳戶 土地帳戶 2 陳雅棋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間向告訴人陳雅棋佯稱股票投資云云 114年4月25日9時20分許 2萬元 土地帳戶 3 歐淑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向告訴人歐淑絹佯稱股票投資云云 114年4月24日9時30分許 1萬2000元 土地帳戶 4 許靖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向告訴人許靖彤佯稱線上儲值購物金云云 114年4月26日16時27分許 4萬9985元 臺中帳戶 5 盧建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向告訴人盧建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4月26日14時28分許 3萬6000元 臺中帳戶 6 高宜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向告訴人高宜廷佯稱投資代銷產品云云 114年4月26日14時22分許 2萬4000元 臺中帳戶 7 陳志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向告訴人陳志豪佯稱股票投資云云 114年4月24日9時35分許 20萬元 臺中帳戶 8 王立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向告訴人王立德佯稱投資威士忌云云 114年4月26日10時35分許 3萬元 臺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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