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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庭安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致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致傑犯如附表二所示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施用毒品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自應依法追訴。查被告賴致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18、10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於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14次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未能徹底戒除毒癮並警惕悔改,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與對社會之負擔,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重在對彼等行為之矯治,並考量被告前於110年間即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前科素行、本案施用次數、犯罪手段、各次犯行之時間差距、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因素,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號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綜合評價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關係、對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復考量犯罪人之個人特質,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加以衡量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毒品時間 施用毒品地點 施用毒品方式 採尿時間 尿液檢體編號 原案號 1 113年2月29日9時24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2月29日9時24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446號 2 113年3月21日14時16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3月21日14時16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 3 113年4月18日16時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4月18日16時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4 113年4月25日14時5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4月25日14時58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54號 5 113年5月2日15時1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5月2日15時18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84號 6 113年5月16日15時35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5月16日15時35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841號 7 113年5月23日15時32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23日15時32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8 113年5月30日15時1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30日15時1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919號 9 113年6月6日14時5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6日14時5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10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 11 113年6月27日14時45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27日14時45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 12 113年7月4日15時4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7月4日15時4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13 113年8月22日15時42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8月22日15時42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 14 113年9月5日15時17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9月5日15時17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賴致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1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2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4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5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6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7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0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1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2號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3號
  被   告 賴致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致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018、10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絕毒品,於前
    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施用毒品時間,在附表
    所示之施用毒品地點,以附表所示施用毒品方式,分別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4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
    觀護人通知於附表所示採尿時間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由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致傑於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其由本署觀護人通知到場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均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1
    4分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 育 銓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時間 施用毒品地點 施用毒品方式 採尿時間 尿液檢體編號 原案號 1 113年2月29日9時24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不詳方式 113年2月29日9時24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446號 2 113年3月21日14時16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3月21日14時16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 3 113年4月18日16時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4月18日16時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4 113年4月25日14時5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4月25日14時58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54號 5 113年5月2日15時1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2日15時18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784號 6 113年5月16日15時35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16日15時35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841號 7 113年5月23日15時32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23日15時32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8 113年5月30日15時1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5月30日15時1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919號 9 113年6月6日14時5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6日14時5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10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 11 113年6月27日14時45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6月27日14時45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 12 113年7月4日15時4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7月4日15時49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13 113年8月22日15時42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8月22日15時42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 14 113年9月5日15時17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號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 113年9月5日15時17分 000000000 113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2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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