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 原告兼被告
- 莊旻珊(住居所詳卷)
鐘雅萍(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兼被告莊旻珊、鐘雅萍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雙方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復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雙方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