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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逸寧黃庭安蔡凌宇

原告兼被告
莊旻珊(住居所詳卷)

鐘雅萍(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兼被告莊旻珊、鐘雅萍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雙方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復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雙方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珮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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