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巫勝興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勝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巫勝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與他案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之在監在押檢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