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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益陳俞璇白覲毓

原告
郭茂坤
被告
王興坤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白覲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