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晏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115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39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晏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趙晏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115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在案,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5年7月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惟上開上訴聲明狀未具體說明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