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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瓊茹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晏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115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39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晏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趙晏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115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在案,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5年7月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惟上開上訴聲明狀未具體說明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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