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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告
陳冠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志
被告
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更正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被告表
 附表一:永安區舊港口段16-5地號
┌──┬───────────────┬────────────────┐
│編號│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2. │附件:被告姓名欄              │附件:被告姓名欄                │
│    │編號153: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國民 │編號153:「高雄市(管理者:高雄 │
│    │         小學法定代理人謝瑞和 │           市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 │
│    │                              │           法定代理人謝瑞和)」 │
├──┼───────────────┼────────────────┤
│ 3. │附表二:當事人欄              │附表二:當事人欄                │
│    │編號0183:高雄市政府(管理者:│編號0183:「高雄市」(管理者:高│
│    │          高雄市立永安國民小學│          雄市「永安區」永安國民│
│    │          )                  │          小學)                │
├──┼───────────────┼────────────────┤
│ 4.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3:(5)廖  月              │編號3:(5)廖「綉」月            │
│    │       (6)廖  鳳              │       (6)廖「綉」鳳            │
├──┼───────────────┼────────────────┤
│ 5.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10:                      │編號10:                        │
│    │(12)翁菘𨧷                    │(12)翁菘「  」                  │
├──┼───────────────┼────────────────┤
│ 6.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
│    │編號33:楊耘台                │編號33:楊耘「臺」              │
├──┼───────────────┼────────────────┤
│ 7.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
│    │編號33:                      │編號33:                        │
│    │(1)……楊耘台於追加為…       │(1)……楊耘「臺」於追加為…     │
├──┼───────────────┼────────────────┤
│ 8. │附表五:現況欄                │附表五:現況欄                  │
│    │編號23:格線切除文字          │編號23:(文字調整)            │
└──┴───────────────┴────────────────┘
 附表二:永安區舊港口段16-8地號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        │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2. │附件:被告姓名欄              │附件:被告姓名欄                │
│    │編號150: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國民 │編號150:「高雄市(管理者:高雄 │
│    │         小學法定代理人謝瑞和 │         市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法 │
│    │                              │         定代理人謝瑞和)」     │
├──┼───────────────┼────────────────┤
│ 3. │附表二:當事人欄              │附表二:當事人欄                │
│    │編號0184: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國民│編號0184:「高雄市(管理者:高雄│
│    │          小學                │          市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
│    │                              │          」                    │
├──┼───────────────┼────────────────┤
│ 4.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1:…永安區永安國民       │編號1:…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 │
├──┼───────────────┼────────────────┤
│ 5.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3:(5)廖  月              │編號3:(5)廖「綉」月            │
│    │       (6)廖  鳳              │       (6)廖「綉」鳳            │
├──┼───────────────┼────────────────┤
│ 6.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10:                      │編號10:                        │
│    │(12)翁菘𨧷                    │(12)翁菘「  」                  │
├──┼───────────────┼────────────────┤
│ 7.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
│    │編號33:楊耘台                │編號33:楊耘「臺」              │
├──┼───────────────┼────────────────┤
│ 8.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
│    │編號33:                      │編號33:                        │
│    │(1)……楊耘台於追加為…       │(1)……楊耘「臺」於追加為…     │
└──┴───────────────┴────────────────┘
 附表三:永安區舊港口段16-9地號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        │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2. │附件:被告姓名欄              │附件:被告姓名欄                │
│    │編號167: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國民 │編號167:「高雄市(管理者:高雄 │
│    │         小學法定代理人謝瑞和 │         市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法 │
│    │                              │         定代理人謝瑞和)」     │
├──┼───────────────┼────────────────┤
│ 3.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1:…永安區永安國民       │編號1:…永安區永安國民「小學」 │
├──┼───────────────┼────────────────┤
│ 4.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3:                       │編號3:                         │
│    │(5)廖  月                     │(5)廖「綉」月                   │
│    │(6)廖  鳳                     │(6)廖「綉」鳳                   │
├──┼───────────────┼────────────────┤
│ 5.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附表四:追加當事人為被告欄      │
│    │編號10:                      │編號10:                        │
│    │(12)翁菘𨧷                    │(12)翁菘「  」                  │
├──┼───────────────┼────────────────┤
│ 6.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附表四:原當事人欄              │
│    │編號31:楊耘台                │編號31:楊耘「臺」              │
├──┼───────────────┼────────────────┤
│ 7.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附表四:事實及證據出處欄        │
│    │編號31:                      │編號31:                        │
│    │(1)……楊耘台於追加為…       │(1)……楊耘「臺」於追加為…     │
├──┼───────────────┼────────────────┤
│ 8. │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
│    │位置(附圖編號)1:           │位置(附圖編號)1:             │
│    │高雄市政府(管理人永安國小)  │「高雄市(管理者:高雄市永安區永│
│    │                              │安國民小學)」                  │
├──┼───────────────┼────────────────┤
│ 9. │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
│    │位置(附圖編號)29:          │位置(附圖編號)29:            │
│    │高雄市(管理人:高雄市立永安國│高雄市(管理者:高雄市「永安區」│
│    │民小學)                      │永安國民小學)                  │
├──┼───────────────┼────────────────┤
│ 10.│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附表五:土地受分配人欄          │
│    │位置(附圖編號)36、38:      │位置(附圖編號)36、38:        │
│    │高雄市(管理人:高雄市立永安國│高雄市(管理者:高雄市「永安區」│
│    │民小學)                      │永安國民小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