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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

履行修繕義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

聲請人即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原告
施森豪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原告施森豪與被告黃國銘間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四年訴字第一四六三號案件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原告施森豪與被告黃國銘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有委任狀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主張因庭訊內容尚有不完備之處,為準備訴訟資料之法律上利益,認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修繕義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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