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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星

上列上訴人與莊青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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