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星
上列上訴人與莊青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莊青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