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 原告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黃曙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展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文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健君律師
- 被告
- 王和平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聖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博勛律師
呂家鳳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王和平被註銷眷戶資格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65號審理,而被告王和平是否具有眷戶資格,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前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為民事事件,被告王和平本應提出其有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村0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法律上依據,而被告王和平之眷戶居住憑証及原眷戶權益有無遭註銷,所涉及者為有無喪失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及是否不得領取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故被告王和平縱有此權益亦與是否有權占有系爭房地無關,是本院經審酌後認本件就被告王和平部分,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