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8號
- 原告
- 李中海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明
- 被告
- 李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104 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主張座落高雄市○鎮區○○○○段000 地號及其上建號1864建物,係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請求被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因本院於105 年9月1日間成立,僅依移撥程序而未徵詢原告及被告意見,即移由本院審理。原告及被告則於105年9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請求移送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本院審酌本件土地所在地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被告住居地則非本院轄區,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難僅憑移撥程序,忽略當事人意思及程序利益,逕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