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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返還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嘉惠郭佳瑛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鴻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健君律師
被告
王和平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呂家鳳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王和平被註銷眷戶資格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65號審理,而被告王和平是否具有眷戶資格,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前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為民事事件,被告王和平本應提出其有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村0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法律上依據,而被告王和平之眷戶居住憑証及原眷戶權益有無遭註銷,所涉及者為有無喪失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及是否不得領取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故被告王和平縱有此權益亦與是否有權占有系爭房地無關,是本院經審酌後認本件就被告王和平部分,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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