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韓斌(兼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偉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110 年12月6 日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