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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旗山區天上宮
法定代理人
鄭自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因105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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