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
- 原告
- 蔡素雲即張蔡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守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榮廷律師
- 被告
- 劉菊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7,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400元,應再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