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 原告
- 吳順合
- 訴訟代理人
- 蔡豐徽律師
- 被告
- 劉趙翠娥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嫺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雅晴
蔡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所涉土地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業經土地共有人之一即被告劉趙翠娥另案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經本院調卷查閱無訛,而本件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即被告是否應負拆除地上物之義務?拆除地上物之範圍?等),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於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