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告
吳順合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被告
劉趙翠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
複代理人
許雅晴

      蔡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所涉土地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業經土地共有人之一即被告劉趙翠娥另案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經本院調卷查閱無訛,而本件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即被告是否應負拆除地上物之義務?拆除地上物之範圍?等),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於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