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英間因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9,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