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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設定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 當事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英間因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9,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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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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