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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聲請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代理人
潘潔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印有聲請人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

三、聲請人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潘潔民之證明文件,如潘潔民係受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請補印有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及潘潔民之委任狀。

四、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年10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五、聲請狀所載之甲存帳號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1-0144300並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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