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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請人
郭月錦
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宗雨潔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陳傳福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崑發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債務人民國105年3月10日出具之切結書記載,其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其名下雖有車號為3XK-0557小客車一部(車年份為1988年),但該車業已報廢多年,此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符。另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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