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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管國霖、李鐘培、劉炳輝、洪信德、范志強、邱正雄、劉五湖、林樹旺、李雅彬、李文明、鍾隆毓、林志亮、李明新、高杉讓、蕭長瑞、李瑞倉

  • 原告
    郭月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玉萍花旗滙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瑋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智偉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傳福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宜姈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崑發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 郭月錦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陳傳福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鄭崑發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債務人民國105年3月10日出具之切結書記載,其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其名下雖有車號為3XK-0557小客車一部(車 年份為1988年),但該車業已報廢多年,此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符。另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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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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