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旗山區天上宮
- 法定代理人
- 鄭自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因105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