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林士凱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林士凱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