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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田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林士凱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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