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尹泊淯(原名尹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