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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黃順玉
原告
周德茂
原告
相 對 人即
被告
李來清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民國106年3月14日提出之民事追加暨撤回狀,雖未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所有權狀部分聲請假執行,但於嗣後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以言詞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本院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自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本院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廢棄。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書記官勘驗當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後,抗告人確已於當庭以言詞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本院上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自有未洽,抗告人聲明請求撤銷原裁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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