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黃順玉
- 原告
- 周德茂
- 原告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李來清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民國106年3月14日提出之民事追加暨撤回狀,雖未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所有權狀部分聲請假執行,但於嗣後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以言詞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本院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自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本院107年4月3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廢棄。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書記官勘驗當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後,抗告人確已於當庭以言詞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本院上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自有未洽,抗告人聲明請求撤銷原裁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