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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訴人
洪志恒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鈞壹、黃聖珮、沈慶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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