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
- 上訴人
- 洪志恒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鈞壹、黃聖珮、沈慶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