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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告
余聰毅
原告
蕭本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告
莊金玉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告
陳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關於「如附圖編號739 ⑵之土地(面積七二八點六三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編號739、739⑵之土地(面積七二八點六三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第三點第二小點關於「其餘如附圖所示編號739⑵部分土地面積728.63平方公尺」之記載(即判決書第九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四行),應更正為「其餘如附圖所示編號739、739 ⑵部分土地面積728.6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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