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余聰毅
- 原告
- 蕭本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旭苓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哲萱律師
- 被告
- 莊金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偉律師
- 被告
- 陳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關於「如附圖編號739 ⑵之土地(面積七二八點六三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編號739、739⑵之土地(面積七二八點六三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第三點第二小點關於「其餘如附圖所示編號739⑵部分土地面積728.63平方公尺」之記載(即判決書第九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四行),應更正為「其餘如附圖所示編號739、739 ⑵部分土地面積728.6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